「案件」20岁小伙跨市区流窜撬车玻璃盗窃案提起公诉

2016年3月6日,虎某某与杨某某(未成年)协商到灵武市以撬车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二人从银川坐大巴到灵武,在五金店买了螺丝刀后登记了一家旅店入住,二人在房间睡到凌晨1时许,出门寻找盗窃目标,在灵武市凯悦饭店西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宁ARX585号路虎车右后玻璃撬碎;在宁夏融汇元投资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的宁AHY710号琉璃金跑车左后侧车玻璃撬碎;之后在宁东镇本富村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毕某某停放的宁AMR176号路虎揽胜牌车右后门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10000元,两人返回宾馆拿上行李坐出租车返回银川。后经灵武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车玻璃总价值为7669元。

2016年3月9日,虎某某与杨某某到吴忠市盐池县实施盗窃,二人在盐池县汽车站对面的宾馆登记了一个房间,在宾馆休息至凌晨1时许,二人出门寻找盗窃目标,同样采取撬车玻璃钻进车内盗窃的方式撬碎车玻璃7辆,未盗窃到相关财物。后经盐池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共计5510元。

2016年3月10日,虎某某与杨某某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实施盗窃,二人采取撬车玻璃钻进车内盗窃的方式撬碎车玻璃22辆,盗窃车内控税硬盘一个。后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控税硬盘价值为800元,被损坏车窗玻璃合计总价值为9348元。

当前,该案经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以虎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虎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未成年人杨某某用撬车玻璃的方式行窃,其的行为严重触犯刑法,应当受到法律严惩,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要求自己,谨遵法律法规,恪守道德规范,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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