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员工雇前背景调查逐渐成为企业招聘流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求职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一些企业及部分第三方雇前背景调查公司在完成候选人的背调工作后,出于各种原因,例如内部管理规定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未能确保将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及背调报告等信息进行定期的删除处理。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候选人的隐私权,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已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其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这一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满足处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以减少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
所谓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者无论是通过与个人约定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还是通过公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来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该期限都必须是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一旦保存期限届满,信息处理者就必须承担主动删除的义务。如果未履行删除义务,个人有权请求处理者进行删除。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没有与个人约定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或者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也没有确定该保存期限,双方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等情况发现了,法院有权依据根据现实不同的处理目的的要求来确立最短的时间。
设置最短保存期限,后定期删除,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保护措施之一。删除个人信息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个人信息达到不可用的状态,即确保处理者或者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取得、读取与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为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采取多种具体的删除方式,包括物理上毁掉存储个人信息的硬盘,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彻底删除数据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无法在线访问或者清除电脑回收站,并不构成真正的删除,因为处理者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轻易恢复、使用这些信息。
除了保存期限届满后进行删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五类情形。这些情形为:
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3、个人撤回同意;
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进一步丰富了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删除个人信息可能从技术上难以实现。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果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所有处理行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情况的考虑和灵活应用,确保了在技术限制下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作为始终秉持合法合规经营理念的第三方背景调查服务机构,我们凯莱德员工雇前背景调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背调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候选人相关资料及背调报告等信息,我们凯莱德均会依法设置明确的保存期限。一旦保存期限届满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删除情形出现时,我们凯莱德会立即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彻底删除这些信息,确保候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我们凯莱德也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和法律培训,增强核查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与责任意识,确保在背调服务的全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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