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法院理应追究债务方法律责任,判决其承担法律义务,如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将依法制裁。但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顾事实,自相矛盾,蓄意玩弄法律学术知识,帮助债务方逃脱法律制裁,严重侮辱了法律尊严。
据悉,2022年,家住河南省固始县的余某某,借款给任玉系固始县希望高中法人代表500万,按照双方约定,款项打到任玉指定的学校账户。借款到约定期限,余某某要求收回本息。然而事情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顺利。
原来作为希望高中法人代表任玉与江苏迈德曼教育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迈德曼公司)签订《合作管理协议》,约定迈德曼公司拥有希望高中法人财产权(收费经营权),共同分配办学盈余。双方共同成立立德公司,三方又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学校收取的费用存进立德公司账户。
几番运作谋划之下,希望高中、迈德曼公司、立德公司,都可以使用这笔款项。只要希望高中将钱款转入立德公司,学校账上没有余钱,这笔债务就没钱还,无奈之下,余某某诉诸法律追债。
经查,希望高中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典》《会计法》《刑法》等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权,所有钱款均应存进学校专用账户,必须用于办学(学校建设、发工资及学校债务),不得分配办学盈余,严重侵害学校法人财产权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说希望高中与迈德曼公司、立德公司三方签订《合作管理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该校法人财产权的禁止侵占规定,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合同无效。
希望高中存进立德公司账户钱款,改变不了其为权利人的身份,也改变不了债务人的身份,仅说明立德公司、迈德曼公司是希望高中关联公司。
和余某某的多次通话录音中,希望高中学校唯一举办者、借钱当事人、法人代表任玉清楚明确认可欠余某某500万,冻结403可以先期偿还,欠钱还钱天经地义。
但希望高中、立德公司不服,上诉至信阳中院。
信阳中院朱峰、吴斌认定立德公司是冻结账户法律权利人,该权利合法真实有效,且推翻一审核实的事实依据及宣判裁定,并解冻403万账户。
试问信阳中院,你们认为余某某的500万债务应怎样讨回?
希望高中的钱款存入立德公司,与希望高中不存在关联吗?
这样地说,法律明文规定老赖行为将影响子女就业入党升学等关联是不是也不合法?
这样可以成立的话,是不是天下的债务人可以纷纷效仿?
这样处理,法院帮助逃债,不是借钱不还,万无一失吗?
且不说法律明文禁止立德公司,迈德曼公司成为案涉钱款的权利人;
他们三方相互勾结,转移资产,共同分配办学盈余,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拒执罪,试问信阳中院立德公司的权利人合法性在哪里?
关于学校与两公司关系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一审适用法律准确。
请信阳中院回复,
一、你们调查的事实是怎样的?
二、你们采取的证据在哪里?
三、你们与一审的法律依据有矛盾冲突吗?
既然是对薄公堂,就请大白于天下!最高法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案件裁判要旨早有指示,适用法律也很明确。
希望高中校法人财产权只属于希望高中,任玉也不具有该校财产权,试问法官朱峰、吴斌,哪项法律赋予立德公司、迈德曼公司成为该校财产的权利人的身份呢?
非权利人或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或起诉,人民法院均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信阳中院如此徇私审理枉法裁判,同案不同判。信阳检察院截止目前也未通过余某某抗诉申请!公然挑战法律权威与尊严!
欠债还钱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吗?我们本相信法律能够帮助我们讨回公道,现在我们却败的一败涂地,本来就是受害者,现在是雪上加霜。我们讨回欠款的道路如此的艰难,难道真的就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了吗?我坚信正义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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