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出差被开除。
关于产品经理拒绝长期外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吴某是一家公司的产品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地点以浙江省为主,全国各地出差或外派培训为辅。甲方可根据其经营和业务需要安排乙方到境内外其他地点出差,或从事与其工作岗位有关的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该等安排。
22年10月时公司要求吴某去贵阳出差两个月,吴某表示:我今年被外派的工作天数已达133天,出差太多,而且贵阳太远,故而拒绝公司安排。公司后续多次就出差事宜与吴某沟通,但吴某均拒绝出差。
之后公司以吴某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规定,拒绝公司正常工作安排,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此案件一裁两审吴某均败诉。
法院观点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就公司安排员工出差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和业务需要安排吴某出差。
根据公司庭审陈述,公司客户群体为银行,银行对金融数据保密性要求很高,公司必须指派员工驻点银行现场进行软件系统规划和设计,因此吴某的岗位性质决定其需经常出差。吴某在庭审中对此点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安排吴某去贵阳出差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合理行使。
吴某多次拒绝公司出差安排,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公司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吴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4)浙01民终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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