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拉稀抖渣渣,法律如何评价?

游泳是一项非常好的运动,但是身边很多朋友多少有点排斥,问到原因,都说泳池里可能有各种奇怪的东西,在泳池了小便真是司空见惯了,但是泳池里拉稀抖渣渣还真是少见。

近日,广西一游泳馆内,有一位男子在泳池内拉稀,画出一道道黄色的轨迹(如果在河里可能会吸引一群鱼跟着他游,场面可能会更宏大),一位眼尖的大姐发现后怒斥这名不讲泳德的男子“你能不能有点公德!在泳池拉屎”?男子解释说:“自己拉稀,没忍住”,并且怒怼大姐:“我游泳关你什么事”?大姐回怼:“关我什么事?你拉稀还抖裤子,渣渣都抖出来了”!

面对泳池里拉稀抖渣渣,除了依靠热心大姐,法律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游泳馆必然要换掉这一池黄汤,还要雇人清洁消毒,这一系列费用,应当由拉稀者承担。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很明显,本案中,拉稀者就是侵害了游泳馆的财产权。

其次,如果其他游泳者不察,继续游泳,呛了黄汤,进而影响了身体健康,那么拉稀者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为游泳馆吝啬长时间没有清理消毒而引起顾客生病,那么游泳馆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是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如果有顾客因在这位拉稀者身后潜泳呛了渣渣,从而患上了不停洗脸漱口的强迫症或者抑郁症,那么他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是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法律都批评这种行为,就说明这种行为触及了道德的底线。劝告各位大哥大姐,肚子不舒服的时候不要去游泳,不会有鱼跟在你背后拉风,也不要偷偷在泳池里撒尿,万一你那天上火,是会被发现的。

笔者学游泳学到90%,想到这些极端行为,剩下的10%进度条都不敢去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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