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劳动者主张的延时加班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早七点至晚七点,工作时间相对而言较长,但保安工作本身劳动强度不大,往往更多带有值班的性质,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除处理突发情况外,监控室、门岗长时间处于等待状态,巡视时间亦不固定,且每班多人,中午有一至二小时回家吃饭的时间可以休息,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对劳动者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15年3月25日,刘某入职天津某物业公司从事山水颐城北园物业保安工作,负责看监控室、小区门岗以及巡逻等秩序维护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早7点至晚7点,每班有保安六至七人,中午有一至两小时回家吃饭时间。2018年和2019年,天津某物业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过两次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和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日前银行卡发放,但对工资具体数额没有约定。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行政部门审批。
2、2020年8月11日,刘某向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天津某物业公司给付加班费等诉求。
3、刘某2019年1月工资2200元、2019年2月至5月的工资为每月2170元、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为每月2220元。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2202元(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2020年月平均工资为2220元。考勤表显示:2019年刘某休息日休息64天,2020年刘某休息日休息65天。
【裁判要旨】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因刘某未出庭,做出视为撤回仲裁请求决定书;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10239号民事判决判决单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但驳回工作日延时加班的诉讼请求。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部分岗位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建议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即便申请不了不定时工作制,也应尽力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并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在保证员工休息权利的情况下,调配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可以减少部分加班费的支出。
2、提示用人单位针对例如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如存在白天工作日以外进行值夜班情况,且夜班值班期间并非如白班一样的劳动强度,建议制定值班制度并且提供安排床等休息设施,并建议能够夜班值班实行不同于白班值班考勤管理,以便证实夜班并非属于加班。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该知晓单位如实施特殊工时,例如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依法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如果仅是有劳动合同约定,却无行政部门的审批,则单位实施的特殊工时制定将可能不被仲裁认可,但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不排除法院会结合岗位具体性质而直接认定属于特殊工时制度。
2、如劳动者确实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应及时主张相应的加班费,否则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或超出用人单位保持考勤台账两年时限而无法获得支持。但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支付工资为包干工资的情况,且经过测算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计算的加班费,则不排除法院可能会认定单位约定包干工资具有合法性,而不再支持劳动者加班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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