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权利及责任

1、监理单位在现场对应于发包方的权利

1.1在监理单位按照本合同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后,有权得到按本合同确定的监理酬金,并有权要求发包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1.2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发包方无偿提供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发包方未能提供此类设计文件和资料,则监理单位对可能由此造成的质量、进度失控不负责任。

1.3监理单位有权行使质量否决权。如发包方未能尊重监理单位的意见,则由此导致的质量、进度失控监理单位可不负责任。质量否决权包括由此延伸的停工整顿、工程款暂不支付、工程款减额支付等处罚措施。但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提出更换承包方的处罚措施,只可在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提出时,为发包方提供参考意见或处理遗留问题。

1.4监理单位有权对发包方发出的有关工程指示提出疑问并阐明自己的看法,同时提请发包方决定是否执行此指示。

2监理单位对应于分包单位的权利

2.1监理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的任何工序、材料、机械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理。任何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材料、工序、机械设备均不得使用或用于本工程。

2.2监理单位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指示分包单位改变工序、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实现分包工程乃至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目标。

2.3监理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行使质量否决权,发包方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4监理单位有权审核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如有必要可责成分包单位修订其文件以达到工程需要。

2.5监理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随时进行检查,并可责成分包单位整改甚至采取处罚措施。

2.6如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对分包单位采取罚款处理措施。罚款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发包方,以便在支付最近一期工程款时扣除此笔罚款。

3、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责任及义务:

3.1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服务内容全面履行监理单位的专业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3.2全面维护发包方和本项目的利益,确保实现质量和工期目标。

3.3组建符合发包方要求的监理部,配备足够的人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装置以有效地、正常地进行日常工作。尽可能维持监理部技术人员的稳定。

3.4针对不同工序,选择合适的监理方式进行工程监理。需要以旁站形式监理的,必须进行旁站。

3.5每日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在发包方有要求时随时交付检查。

3.6按月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即监理月报)。

总结: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发包方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发包方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发包方实现预定的质量目标及进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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