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主流媒体相继报道揭露了一些非法维权的真面目:中央“新闻联播”报道了《山东警方侦破组织策划访民举牌滋事案》,明确表明国家对非法维权组织严厉打击的态度。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思路里,“依法治国”贯穿其中。近日来,随着央视“3.15”对白银投资骗局的曝光,国家大力整顿现货交易场所,各地关于金融现货交易的维权事件也随之急剧增加,同时也不乏大量非法网络维权现象的发生。
但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新的网络非法维权方式已经出现:
上述迹象表明,一些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成立的“维权组织”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维权组织,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组建的非法组织,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投资者正当投诉的范畴,已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触及国家相关法律的底线,像此类事件的幕后操纵者和参与者如若不及时悬崖勒马,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网络社交软件聊天群在非法分子的操纵下,正变身为“类医闹”恶性维权组织的温床。
敢于向非法维权说:“不”
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重获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需要冷静思考并作出正确选择的,如若不然,就可能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得不偿失,危及自己的更多利益。
一、非法闹事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不向非法闹事行为妥协
“非法维权”屡禁不止,一方面是不法分子利用了投资者追回损失的迫切心理,用非法集结的方式把“事情闹大”从而乱中取利;另一方面,也恰恰利用了监管部门“法不责众”的传统理念大做文章,故而屡屡得逞。在此,我们呼吁投资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利,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维权。一些非法维权案,事件后来的发展都违背了投资者最初追回损失的初衷,沦为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谋取钱财”的工具,甚至面临牢狱之灾。另外,针对部分不法分子的非法闹事行为,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止,对其中牵头、串联、蛊惑、教唆他人“以闹索赔”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政府及企业的良好声誉不受不法侵害,对这股歪风绝不姑息,才能让依法维权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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