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重庆市鑫联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管材产品近期被罚款1.92万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重庆市鑫联铭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ADFXG
2023年11月2日,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重点工业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待销售的10个不同型号的管材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10个管材产品中8个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分别为:①名称: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型号:DN300SN4、生产日期:2023.4、抽样基数:204m、生产单位: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规格尺寸(最小层压壁厚、最小内层壁厚)、氧化诱导时间200℃、密度、环刚度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名称: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型号:DN200SN4、生产日期:2023.4、抽样基数:264m、生产单位: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规格尺寸(最小层压壁厚、最小内层壁厚)、氧化诱导时间(200℃)、密度、环柔性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③名称:埋地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型号:DN/ID400SN8、生产日期:2023.4、抽样基数:72m、生产单位: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环刚度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④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dn110×、生产日期:2022.9.1、抽样基数:180m、生产单位: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灰分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⑤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dn63×、生产日期:2022.7.19、抽样基数:600m、生产单位: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灰分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⑥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dn32×、生产日期:2021.4.9、抽样基数:1600m、生产单位: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静液压强度(20℃,100h)、灰分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⑦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dn25×、生产日期:2022.10.1、抽样基数:4500m、生产单位: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静液压强度(20℃,100h)、灰分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⑧名称:饮水管PE100级、型号:SDR11dn20×、生产日期:2023.2.12、抽样基数:3600m、生产单位: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静液压强度(20℃,100h)、灰分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堆放管材区域未发现8个不合格管材产品。经调查,8个不合格批次管材产品已于2023年11月底退回生产厂家,不合格产品未销售。
经调查,其中上述①②批次不合格管材由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生产,上述③⑤⑥批次不合格产品由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上述④⑦⑧批次不合格产品由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生产。8个批次不合格管材数量和销售单价分别为204m/每米14.50元;264m/每米10元;72m/每米45元;180m/每米25元;600m/每米9元;1600m/每米2.25元;4500m/每米1.35元;3600m/每米0.98元;货值金额共计3.1941万元。你公司已将不合格管材全部退回生产厂家,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2.2023年11月2现场笔录1份、2023年11月2现场检查图片、抽样记录10份拟证明我局依法对重庆市鑫联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的情况。
3.《检验报告》8份,拟证明当事人销售的8个不同批次管材不合格的情况。
4.2024年1月11日询问笔录1份、重庆市鑫联铭商贸有限公司《收据》复印件8张,拟证明该批不合格管材货值金额情况。
5.《关于退货说明》1份、《重庆开达万管业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成都市汇宜管业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2024年1月11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拟证明8个批次不合格管材已分别退回原生产厂家。
6.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证书1份,拟证明该公司检验检测资格。
2024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4〕134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销售的8个批次不合格管材,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抽检产品经检验,灰分、环刚度、环柔性、密度、等性能项不符合GB/、GB/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管材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具有以下情节:
当事人未销售不合格管材产品且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G00100201的减轻情节。但抽样数量不合格比例达80%、不合格项参数与标准参数差距较大,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建议给与你公司从轻的行政处罚。
上述8个不合格批次管材不符合GB/、GB/要求标准要求。你公司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92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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