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咨询: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十六年军龄转业士官被安置成政府雇员(辅助性无编制)是否是合理?是否违反安置条例上的禁止以劳务派遣安置符合政府安置工作士官的规定?另外现在国家不是提高士官安置待遇,转业士官都有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为什么还有政府雇员(合同制)这种安置方式?合理吗?政府雇员无编制合同工作为安置转业士官和劳务派遣不是一样吗?盼望回复!
答复(本期由军路君解答):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法规依据,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单位包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同时还明确,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不过,有关政策依据明确了哪些单位接收安置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还明确了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但是相关政策并没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提供的岗位明确要求带有编制,也没有明确要求是管理岗、技术岗,还是工勤岗,现实中各种情况都有出现。对于本文咨询的政府雇员是否等同于劳务派遣,是否属于违规安置?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什么是政府雇员?
“政府雇员”指的是政府机关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政府雇员,属于编制外合同制,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完全按契约化管理,只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此外,雇员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薪酬待遇相对较高。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指的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政府雇员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政府雇员不属于劳务派遣,前者虽然是不带编制的合同工,但与其签订合同的单位仍是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实际与用人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劳务派遣公司不属政府下属部门,如果您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政府单位且与用人单位一致,则不属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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